原告:深圳某设计公司
被告:佛山某水晶公司
一审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05)南民四初字第77号
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经过:
200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企业标识、包装、空间设计的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企业标识、包装、空间进行设计,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3800元,在被告未支付完合同的款项前,原告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为被告提供了全部设计作品,但被告仅支付50%的设计费11900元。被告余款未支付前,使用了原告的全部设计内容,对于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均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1900元;二、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2000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答辩及反诉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7月1日向原告支付11900元设计费的预付款,至今为止,原告仍没有按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向被告交付设计作品。被告现使用的设计作品是由被告自己设计的,不是由原告设计的,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设计作品底稿完全是按照被告现使用的标识、装修经拍照后加工制作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立即退回11900元设计费予被告;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使用的设计到底是原告设计的,还是被告自己设计的?导致出现这个争议的原因有:设计稿没有签收,作品没有备案,否则,被告也无法说设计师是把他的装修拍照下来在电脑上制作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侵权成立,判赔偿70000元,支付欠款11900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有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的辩解,也就是说被告所使用的设计有可能是他自己设计的。被告甚至把电脑抱到法官那里操作绘图软件,证明自己有能力设计出来,而且原告始终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并且将作品交付给了被告。经过长达半年的研究,我才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个很隐蔽的透视错误,并找到被告证据中的拼接痕迹和拼接所用的图片来源,证明被告所谓的设计图不是使用电脑3D软件制作出来,而是拼接的图片,终于推翻了被告的辩解。
本案启示:
第一,合同中的联系方式要有Email邮箱地址,如需要变更Email地址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也不要使用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递正式文件;
第二,设计完成之后一定不要忘记备案,如果本案作品备案过,则被告不可能说是他自己设计的,设计师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证明作品归属。
第三,虽然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2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是,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调解,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否则原告不会获得高达7倍的赔偿。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赔偿数额非常重要。
第四,如果是外地客户无法当面签收作品,应按照本手册《如何签合同》中“解决送达信息签收难题”一节签订合同条款。本案一审法庭认可此条款,如能与作品备案相结合,就可形成完整的能够证明已经完成设计任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