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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日本外观设计法修改看中国外观设计的发展

  日本外观设计是用专门的外观设计法(意匠法)来保护的。作为一个近十年来每年外观设计申请量都在4万件左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大国,日本在1998年对其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月6日实施。
  修改后的日本外观设计法,与以前的外观设计法相比,有几个截然不同的特点。

  提高了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日本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因此在审查时,需要对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进行检索。而检索的范围是世界各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公报、各类产品说明书、期刊杂志。外观设计法修改前,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标准是周知,其含义为在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外观设计法修改后,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标准更改为公知,其含义为公众所知即可,对数量上也没有了限制,一个就可以了。同时,公众获得的途径也增加了可以通过电信线路进行利用的条款,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能够或曾经在互联网上见过与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则这一外观设计就可能被驳回。

  日本在审查外观设计时考虑该申请的“创造性”,他们称之为“容易创作”,对于在申请日之前的产品的置换、组合、交替、位置变换、数量比例的变化、整体形象的仿制,都有可能因“容易创作”而被驳回。而参照产品的范围,则是公知。

  提出了部分外观设计的概念

  日本新增加了“产品的部分的外观设计”这个概念,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产品的保护范围。例如:目前冰箱的基本形状已经确定,不会有什么太怪异的形状出现。如果一个申请人在日本申请了一个冰箱的外观设计,但其申请保护内容只是产品的一部分,即一个独特的把手。在外观设计法修改前,他是不能就这一个不可分割的单独部件获得保护的。但是外观设计法修改后,他可以申请产品的部分的外观设计,这样,不论以后冰箱如何变革,只要冰箱的把手与他所获得的外观设计相像,就侵犯了他的权利,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这种权利还可涉及到以后其他申请了外观设计的产品,只要有与之相同的把手,在实施时,必须要得到他的许可。

  强化了“秘密外观设计”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14条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指定自外观设计权的设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的期间,请求在该期间内对其外观设计保密。

    设立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一些大型企业,他们在产品设计时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但是不希望该设计过早地为公众所知。因此,日本设立了“秘密外观设计”,以保证外观设计的公开与企业产品的公开同步进行。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缩短“秘密外观设计”的保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