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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页设计侵权

笔者前天写过一篇小文“何谓网络剽窃”,实际上,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将登载于各种载体上的各种作品改头换面作为自己的作品登载于网络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侵犯著作权。

1999年有“网络争端第一案”之称的“瑞得在线”诉四川东方信息公司一案,就是因为网页设计侵权引起的。原告瑞得公司发现被告四川宜宾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主页几乎是照搬了自己网站的主页设计,其中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名称都是原封不动来自于瑞得在线的主页,而被告却属上了“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的字样,并且公然征集广告。

此案的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剽窃,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被告虽然辨称,原告使用的设计元素在其设计之前已经被广泛使用,应看作是公有资源,不应由原告享有专有权。结果是,被告的辩解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网络主页代表了网站的形象,其特定的形象便于网民熟知和认可,并且可以为网站的经营获得经济效益。何况,瑞得公司对于网页的设计的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具有独创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网页的抄袭侵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作为一项产业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侵权纠纷发生,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我们都知道,网页设计既包含有原创的文字、图像、动漫、FLASH以及音乐作品等内容,也还包含了对已经发表使用的诸元素的重新整合,只要这种整合具有独创性。

网页作为一个整体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即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实际上就是一部作品。而一个网站的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比如作为门户网站的新浪、搜狐等,公众很容易从它的整体设计就认识它,而不需要看其内容或者文字说明,实际上,网页就是网站的招牌或者面孔。

综上所述,网页整体设计本身即是一个作品,是一部汇编作品。网站经营者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当然应当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作者:坦荡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