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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保护外观设计立法

  外观设计,也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外观设计在大多数国家里都被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如我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一部分进行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如英国)则通过专利法之外的专门立法对其进行保护。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由于外观设计本身也是一种艺术作品,因而与版权法的关系密切。在英国,外观设计正是受着版权法和专门的外观设计法的交叉保护。外观设计作为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在1710年就成为当时版权法的保护对象。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787年制定了主要保护当时盛产的棉布的外观设计条例,到1842年,该条例扩展为对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行保护。关于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分工,英国1911年颁布的《版权法》规定, 凡以工业方法进行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版权法的保护。英国1919年的《专利与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分为具有功能性质的外观和非功能性的、仅起美观作用的外观设计,规定绩功能性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1949年,英国分别颁布了《注册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取代了1919年的《专利与外观设计法》。1949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同样不允许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注册,同时也将一些以文学或艺术为主要特征的产品排除在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注册范围之外,这些产品可归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就明确了在保护外观设计方面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各自的范围。
  英国在1956年和1968年分别制定了《版权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而这又使得上述的界限模糊起来,也使问题变得复杂化。1956年《版权法》第10条规定,对于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未以工业的方法加以复制,或未打算以工业的方法加以复制,则该外观设计受版权法的保护;如外观设计已经注册,则在其注册的期限内(15年),受《注册外观设计法》保护,版权不起保护作用;注册期满后,版权恢复对外观设计的非工业应用的保护。这样,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受到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的双重保护。而英国1968年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又对1956年的《版权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改。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无论其注册与否,自其在市场销售之日起,可获15年的版权保护,这样,1968年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已使版权的保护突破了非工业生产的界限。很快,这种立法上的突破也在相关的法院判例中得到了体现。 英国在1988 年制定了《版权、 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该法废止了1956年的《版权法》,并对1949 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作了修正。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的大部分条款已在1989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包括对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加以修改的第四部分“注册外观设计”。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试图以建立一个被称为“外观设计权”的全新制度来解决外观设计方面的问题。“外观设计权”构成了该法的第三部分。这种新的权利不需要注册,可获得15年的保护。它依据在外观设计文件中的记录或者构成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而产生。为避免与注册外观设计权的混淆,可将这种新的权利称为非注册外观设计权。非注册外观设计权试图为生产者的一些不具有视觉美感的外观设计提供某种保护。这样,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也可获得这种非注册外观设计权,而这种外观设计就不再享有作为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依据该法第52条,在工业上应用和在市场上销售的艺术作品享有缩短到25年的版权保护期。这与1956年《版权法》第10条的规定类似。这25年的版权保护能使英国履行其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义务。注册外观设计仍受1949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支配,但为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所修正。其中,作为注册的条件由“新颖的或者原创的”改为只有“新颖的”。现在,英国的注册外观设计享有更长的保护期。它可得到首期5年的保护,此后,还可有4次各为5年的续展保护期。(作者:王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