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
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
地区: 香港
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
该《注册外观设计法》的主要内容是:共有49个条款和2个附录。包括: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外观设计保护与国际条约的协调、外观设计登记簿、诉讼和上诉、注册官的权力和责任;违法行为、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补充条款等内容。其主要条款和特点如下:
(1) 可注册外观设计。
① 外观设计的定义。《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3款对外观设计下了一个定义:外观设计是指任何用工业的方法和手段而获得的制品的外形、形状、图案或装饰的特征。制成品所体现的这些特征,为视觉所感受并仅为视觉所鉴别,但不包括那些纯粹为实现制品的功能而使之具有外观特征的方法或原理。上述的定义,区分了以美感为特征的外观设计和以功能为特征的外形设计。前者是可注册的,受《注册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后者是不可注册的,不受该法保护(可通过专利法、实用新型法或版权法保护)。举个例子,“十字型”的螺栓就是属于以功能为特征的设计,目的是要防止打滑,实现紧固的功能,而不是为了外型的美观;而瓷砖上的图案设计,则纯粹是为了美观的目的,而不是功能的目的。另外,上述“外形或形状”的含义是相类同的,都指立体的三维制品,而“图案或装饰”也是同义的,指平面的二维制品。
② 不可注册外观设计以文学或艺术为主要特征的制品也是不能取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的,因为另有版权法保护它们。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由“贸易委员会”制定细则,逐一列举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制品,例如明信片、邮票、书籍封面设计、日历、雕塑、奖章、商业广告等等。
③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标准。《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方可获得注册。“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本身固有的特性,其衡量的标准是客观的。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有相同的设计在英国注册或公开,侧该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独创性”是指为使外观设计适用于特定的对象所需要的智力活动。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已公开的设计之间的差异,仅表现在一些非实质性的细节上,或仅表现在一些商业上通用的变化特点上,则该设计缺乏独创性。缺乏新颖性或独创性的外观设计是不能够获得注册的。当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标准远不如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严格。综合以上几点,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有以下3条衡量的标准:
① 判断外观设计制品是否具有功能上的特征。以实现功能为目的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② 判断外观设计的制品,是否以文学和艺术为主要特征,看其是否属于“细则”所列的不可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
③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外观设计,为可注册外观设计。
(2) 成套制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对成套的制品做出了设计,该套制品中的每一件制品都具有相同的或基本相同的外观特征,且通常是成套制品同时出售或同时应用的,则这成套制品中各单个制品的设计可合并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出注册申请。
(3) 外观设计族。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一项外观设计的注册,则他可以以此为基础,申请其他制品的外观设计。
① 以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为其他一个或多个制品的外观;
② 对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一些非实质性的改进或变吏,作为原注册制品或其他一个或多个制品的外观。申请人的上述后继申请都可以获得批准注册。这样,原拄册的外观设计与后注册的外观设计共同组成一个外观设计族。但在保护期上,后注册的外观设计依附于原注册的基本设计,基本设计期满或失效,后继设计也随之期满或失效。上述的这些规定,见于《注册外观设计法》第4条。
(4) 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在英国,虽然申请人的国籍不影响申请的资格,但可以影响优先权。英国对优先权的要求采取对等原则,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申请人,无权要求优先权。
(5) 实质审查制。英国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新颖性和独创性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外观设计,方准予注册。
(6) 外观设计注册后的权利性质和范围。
① 权利。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在英国对其设计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英国的范围内为销售或商用的目的而制造或进口已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品或与该外观设计无本质区别的制品,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英国销售、租用或提出销售或租用上述制品,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7条的规定,这种独占权也称版权。更具体地说,称之为“外观设计版权’。但这种版权不应与1956年《版权法》中的版权相混淆。首先是名称不同,前者称“外观设计版权”,后者称“艺术版权”;其次是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而获得,后者依1956年《版权法》获得,最后是保护的期限不同,前者是从注册之日起最长15年,后者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
② 权利范围。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制品造型或图案之中。对于概括性的外观设计思想,一定的概念,或由某种一定的方法制成的同类制品不给予保护。这也是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的本质区别。专利是保护发明的构思和方法,而外观设计只保护具体的制品造型本身。
(7) 保护的期限和续展。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8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版权的保护期品,毋需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版税,且不构成侵权:
① 为私人学习或研究而利用作品;
② 在批评或评论文章中引用版权作品。但这种引用应说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③ 在新闻时事报道中利用作品,包括报刊、杂志或类似的期刊、广播和电影片中的报道。除此之外,为教育用途、图书馆利用、司法程序中使用或法定许可,均不属侵权。
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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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注册外观设计法》的主要内容是:共有49个条款和2个附录。包括: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外观设计保护与国际条约的协调、外观设计登记簿、诉讼和上诉、注册官的权力和责任;违法行为、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补充条款等内容。其主要条款和特点如下:
(1) 可注册外观设计。
① 外观设计的定义。《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3款对外观设计下了一个定义:外观设计是指任何用工业的方法和手段而获得的制品的外形、形状、图案或装饰的特征。制成品所体现的这些特征,为视觉所感受并仅为视觉所鉴别,但不包括那些纯粹为实现制品的功能而使之具有外观特征的方法或原理。上述的定义,区分了以美感为特征的外观设计和以功能为特征的外形设计。前者是可注册的,受《注册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后者是不可注册的,不受该法保护(可通过专利法、实用新型法或版权法保护)。举个例子,“十字型”的螺栓就是属于以功能为特征的设计,目的是要防止打滑,实现紧固的功能,而不是为了外型的美观;而瓷砖上的图案设计,则纯粹是为了美观的目的,而不是功能的目的。另外,上述“外形或形状”的含义是相类同的,都指立体的三维制品,而“图案或装饰”也是同义的,指平面的二维制品。
② 不可注册外观设计以文学或艺术为主要特征的制品也是不能取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的,因为另有版权法保护它们。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由“贸易委员会”制定细则,逐一列举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制品,例如明信片、邮票、书籍封面设计、日历、雕塑、奖章、商业广告等等。
③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标准。《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方可获得注册。“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本身固有的特性,其衡量的标准是客观的。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有相同的设计在英国注册或公开,侧该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独创性”是指为使外观设计适用于特定的对象所需要的智力活动。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已公开的设计之间的差异,仅表现在一些非实质性的细节上,或仅表现在一些商业上通用的变化特点上,则该设计缺乏独创性。缺乏新颖性或独创性的外观设计是不能够获得注册的。当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标准远不如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严格。综合以上几点,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有以下3条衡量的标准:
① 判断外观设计制品是否具有功能上的特征。以实现功能为目的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② 判断外观设计的制品,是否以文学和艺术为主要特征,看其是否属于“细则”所列的不可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
③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外观设计,为可注册外观设计。
(2) 成套制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对成套的制品做出了设计,该套制品中的每一件制品都具有相同的或基本相同的外观特征,且通常是成套制品同时出售或同时应用的,则这成套制品中各单个制品的设计可合并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出注册申请。
(3) 外观设计族。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一项外观设计的注册,则他可以以此为基础,申请其他制品的外观设计。
① 以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为其他一个或多个制品的外观;
② 对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一些非实质性的改进或变吏,作为原注册制品或其他一个或多个制品的外观。申请人的上述后继申请都可以获得批准注册。这样,原拄册的外观设计与后注册的外观设计共同组成一个外观设计族。但在保护期上,后注册的外观设计依附于原注册的基本设计,基本设计期满或失效,后继设计也随之期满或失效。上述的这些规定,见于《注册外观设计法》第4条。
(4) 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在英国,虽然申请人的国籍不影响申请的资格,但可以影响优先权。英国对优先权的要求采取对等原则,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申请人,无权要求优先权。
(5) 实质审查制。英国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新颖性和独创性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外观设计,方准予注册。
(6) 外观设计注册后的权利性质和范围。
① 权利。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在英国对其设计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英国的范围内为销售或商用的目的而制造或进口已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品或与该外观设计无本质区别的制品,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英国销售、租用或提出销售或租用上述制品,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7条的规定,这种独占权也称版权。更具体地说,称之为“外观设计版权’。但这种版权不应与1956年《版权法》中的版权相混淆。首先是名称不同,前者称“外观设计版权”,后者称“艺术版权”;其次是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而获得,后者依1956年《版权法》获得,最后是保护的期限不同,前者是从注册之日起最长15年,后者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
② 权利范围。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制品造型或图案之中。对于概括性的外观设计思想,一定的概念,或由某种一定的方法制成的同类制品不给予保护。这也是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的本质区别。专利是保护发明的构思和方法,而外观设计只保护具体的制品造型本身。
(7) 保护的期限和续展。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第8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版权的保护期品,毋需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版税,且不构成侵权:
① 为私人学习或研究而利用作品;
② 在批评或评论文章中引用版权作品。但这种引用应说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③ 在新闻时事报道中利用作品,包括报刊、杂志或类似的期刊、广播和电影片中的报道。除此之外,为教育用途、图书馆利用、司法程序中使用或法定许可,均不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