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法
香港知识产权法——英国的外观设计法
地区: 香港
Title 英国的外观设计法
香港的外观设计法完全来源于英国,即凡在英国注册取得保护的外观设计,毋需办理任何注册手续,在香港自动取得保护。
(1) 现行成文法。英国的外观设计保护由3个法规调整,即1949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1956年的《版权法》和1968年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在这3个法规的调整下,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享有完全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可注册而没有注册的外观设计如应用于工业,则享有艺术版权保护,期限为外观设计产品首次投放市场之日起15年,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享有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的双重保护,外观设计法提供的保护期限为注册之日起最长15年,版权法所提供的保护期限为外观设计应用于工业后其产品首次投放市场之日起15年。即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受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的双重保护。
(2) 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①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的资格与专利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一致。
②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设计图示和新颖性说明。其中,设计图示是申请文件的核心,它更多的是以图片的形式而非文字的说明。在新颖性的说明中,需对外观设计的外形、图案、形状、装饰或其结合做出陈述。
③外观设计的审查注册程序。外观设计的审查注册程序与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在实质性审查中,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仅就新颖性和独创性进行审查,且新颖性的标准要比发明低,仅以申请日前英国范围内公知的资料为依据,独创性也仅注重非功能性美学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