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界同仁非常关注创意权益的保护问题,然而从司法判决文书和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法律不保护创意”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在此就保护创意权益进行讨论,藉以走出误区,推动与设计相关的立法进程,为设计专业缔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所谓“法律不保护创意”是以著作权法的立场认为创意属于思想范畴而不应该得到保护。这个观点因其不严谨而对社会产生误导作用,本书就此问题商榷如下:
1. 著作权法不代表所有的法律,著作权法不保护并不能代表其他法律不保护。
2. 创意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没有说不保护创意。
3. 法律界说的创意和艺术界说的创意不是一回事,“创意”很难在英语、法语、德语里面找到对应的词汇,有一部分创意实际上就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表达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把应该保护的创意(形式)误当成不应该保护的创意(思想)。
4. 为了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国家的国策保持一致,也不应该有如此不严谨的表述。
创意,《辞源》释意为:“指文章中提出的新见解”。《现代汉语词典》除了原来解释:“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又新增动词词性:“提出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创意的词义不仅随时代而变化,在设计业更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意义。在创作的不同时期,在不同的语境里,创意的词义都有所不同。在创作的构思阶段,创意确实是一种纯粹的想法。进入创作之后,设计师开始用画笔或用电脑把头脑中的构想表达出来,这时候创意已经全部或部分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表达形式。我们再来听听设计师通常所说的创意是什么意思:“创意精品欣赏”、“创意展”,“创意”指作品;“明天拿几个创意出来”,“创意”指设计方案;“这个设计一点创意也没有”,“创意”指新颖性;“这个作品的创意不好”,是指作品的表现手法不好。可见,把创意简单归结为思想的观点难免偏颇。创意可以是对智力成果的概括表达,也可以是创造智力成果的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形式。
总之,创意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创意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2007年12月,深圳政府发布《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 “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把“保护作品创意表达”作为政府文件发布在全国尚属首次。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成果。
以下我们将讨论如何保护属于思想形态的创意,这些创意虽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我们应该给予尊重并认可它的价值。属于思想形态的创意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加以保护,在披露创意的时候要与对方签订《创意保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