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创作的前期,创意虽然是一种思想性的东西,然而又已经对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有了明确、具体的概括,包括素材、色彩、图形、艺术语言的选择和规划,这种概括能够轻易地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创意具有未来设计作品的全部基因,我们可以形象地把创意比喻为受精卵,未来会发育为胎儿、出生并长大成人。创意是设计的灵魂,是设计作品最终得以完成的基础和依据。创意是全部设计活动的一个起始阶段,没有创意,所有的设计活动均无法进行。
创意是金。一个认真的设计师,一个讲信用的企业,一定会认真对待创意的法律保护。
创意披露或者表达出来之后,被人感知,或被录音,或被记录,该录音或记录,可以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当然,版权保护一般仅限于禁止复制,而创意的价值要大得多,单靠禁止复制是不够的。所以,还应同时考虑采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先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创意进行保护的:
1. 具有绝对权的财产权和著作权方法;
2. 具有相对权的合同方法;
3. 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
4. 消极地给予对抗手段的信任(秘密)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方法。
美国保护创意的方法可以借鉴,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师可选择合同方法、商业秘密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创意。举例说,一个自称有很好创意的编剧对投资商说,他有一个关于现代舞剧的创意,希望获得投资。为了防止投资商剽窃编剧的创意,编剧可将这个创意分若干部分,在披露(表达出来)之前,他可以跟投资商签订保密合同,同时要求一笔报酬或信用担保金。每将创意递进披露一部分,就订立一份这样的合同。这就是 “递进式”合同保护的方法。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做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设计师采用“递进式”合同保护的方法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重要提示:在设计招标中,“创意”容易被招标方无偿占有。所以,设计师应当,也必须采取一定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只能依靠法律保护,不能想象依靠黑社会的保护或者黑金的保护。那么,设计师应该怎么做呢?我们知道,设计“创意”实际上是对表达方式和内容的思考的结果,完全可以用文字记录。例如,2008北京奥运标志,其创意有三个要点,一是白文印章;二是“京”字;三是由“京”字演变的奔跑人体。设计师有了这三个创意要点,创作起来就很容易了。既然创意可以通过文字表达,设计师可以与招标方事先签一个保密合同,然后设计师可以把创意写出来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写出来”或“画出来”对创意的保护作用差别很大。创意有一个特点,就是同一个创意可以用不同的视觉语言表达出来,如果把创意画出来之后想象的余地就要小很多。就像前面列举的2008奥运标志的例子,根据创意的三个要点,100个设计师可能创作出100个不同的作品。所以,设计师把创意先写出来比画出来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不论是参加竞标还是在设计过程当中都可以这样做,创意因此而得到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把创意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当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1. 行政投诉。行政执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特色,具有“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和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
2. 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请诉讼,司法实践中常常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