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冲突、重叠、交叉。(著作权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论述“三权”的冲突、重叠、交叉)
(1)、外观设计与著作权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一是独创性,外观设计和著作权都包含了创作者的独具匠心的构思;二是可复制性,只是复制应用的目的和领域不同。
但是外观设计与著作权还是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因而有必要对它们区别对待。一、权利产生不同,著作权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而外观设计需经申请确权。二、获得权利的要求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的表现形式,只要能证明是独创完成,即可享有版权;而外观设计则必须满足新颖性条件,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应用领域不同,著作权应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而外观设计应用于工业领域,因而被划分为工业产权之一。四、保护期限不同,一般来说外观设计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要短很多。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交叉,使得有些内容同时符合著作权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比如实用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等。实用艺术品符合独创性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但同时它又具有实用性,可应用于工业,那此时对实用艺术品是采取外观设计保护,还是著作权保护,还是获得双重保护就是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我国都规定在专利法当中,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在获得专利权的过程中,从授权程序、保护期限等方面是相同的,尤其是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以产品的形状为设计要点时,会出现相似的设计,这时,是申请外观设计还是申请实用新型来进行保护就不是那么明确了。
但是严格来讲实用新型属于发明,而外观设计则仅仅是对美的外观方面的创作,二者有着根本的差异。首先含义不同,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创造主要在其技术价值上,虽然也有形状方面的创新,但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是在新的技术方案下确定的。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其定义可看出,外观设计基本上不包括结构设计,只是赋予产品一个装饰性外表,而实用新型的设计对象也不包括图案、色彩,其并不注重外观的美感,因而两者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其次,二者递交的申请文件、授权条件也是不同的,实用新型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则仅要求有新颖性。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定义中也包括了它可以是解决产品形状的新的技术方案,在这一点上,容易造成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交叉和冲突。二者是否真的发生了重合、冲突,要依法律规定来判定,实用新型的形状是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以文字说明,附图属于最佳实施例,对保护范围仅起说明、解释作用。而外观设计的形状是用图纸或照片表示的,一目了然。二者交叉是批实用新型的形状包含了外观设计的形状,二者重合是指实用新型的形状与外观设计的形状是相同的。如果二者发生了重合、交叉,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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