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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及保护

  (二)、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对于这里的“其他作品”的规定正是以概括性立法的方式来防止对符合作品定义而又未列举的作品的保护缺失。

  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呢?

  (1)、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即作品须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且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图完全符合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两个特征,但是由于此外观设计图运用的工艺礼品的制造之中,普遍认为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因而我国立法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中予以保护。

  但是也应该看到工艺礼品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工艺礼品具有相当大的艺术价值,甚至艺术就是其生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其外观设计的艺术性、创新性决定了其在市场上的价值,因而一个工艺礼品就是一件艺术品,

  因此从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的独特个性可以推导出它是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定义的,因而也就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其他作品”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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