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促进会 >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Creative Des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缩写为“DIPA”。
第二条 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的创意设计公司、设计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促进创意设计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推进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深圳市创意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是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国际文化大厦14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创意设计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授权及权益保护工作;
(二)建设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交易平台,接受委托承担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和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
(三)为会员办理作品备案、版权登记、专利或商标申请等提供咨询代理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帮助;
(四)为深圳市政府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总结创意设计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的单位和个人;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工作情况和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资格的团体会员;
(二)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三)超过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后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企事业知识产权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全部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元月十五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